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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建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 短缺药品实行备案采购

时间:2020-09-28 23:02:23 阅读:2764 整理:成都市场调查公司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8日讯(记者 李丹)2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到,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2020年,四川在全省推行新的药械分类采购政策;2021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实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2023年,全省医药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基本纳入药械集中采购管理。

《意见》指出,四川将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政策。积极推进带量采购。坚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械分步纳入带量采购。全面参与和落实国家组织的药械带量采购,确保各批次带量采购结果落地见效;按照省委“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推动建立省际区域带量采购联盟并积极参与;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省级带量采购,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下开展市(州)级或市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药械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实施价格联动采购。将未被纳入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械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核算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最新的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及时调整我省相关药械联动参考价格,推动我省药械价格在全国保持较低水平。鼓励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在同品种同类别药械中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促进药械合理使用。

严格开展备案采购。对临床急需的药械、新上市的创新药械、国家和省直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和二类疫苗,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采购结果,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备案管理。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械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同时,四川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采购平台。药械集中采购全部实行平台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协议,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相关药械采购。省药械采购平台为医药机构、药械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提供价格申报、订单下达、货款结算等全流程服务,综合开展价格监测、执行监督、信息发布等工作,对药械集中采购的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实行“三流合一”综合管理。

构建融通一体的医药服务网络。推动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稳步实施药械采购、使用、支付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使用,积极推动医药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与外省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价格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统一开放的药械公共采购市场建设。

提升平台综合公共服务能力。以省药械采购平台为载体,强化健康服务、医疗保障、医学研究等领域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综合运用,构建医疗健康和大数据智慧服务体系,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医药机构运营发展、参保患者就医治疗提供参考。鼓励医药机构、医药企业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互联网+”送药、门诊慢病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双通道”供药等延伸业务。

此外,《意见》还指出,将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优先使用质优价廉的药械,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对全面履行带量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参与带量采购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从节约费用中按一定比例予以结余留用。鼓励医疗机构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研究相应办法予以激励。

推动医药行业创新发展。顺应医药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加挂网频次、优化挂网流程,建立常态化便捷化的药械挂网机制。开通绿色挂网通道,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械及通过(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实行随时申报、及时挂网,推动尽快进入临床使用。严格落实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药械货款和医保基金预付带量采购货款政策,降低医药企业财务成本。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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